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21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路**号,家住袁某某**广场**楼**室。2018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6日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骑摩托在袁某某**菜市场闲逛时发现被害人余某某在自己经营的“**烟酒便利店”睡觉,见店内没其他人,便进去盗走店内柜台边的一袋香烟,并逃离现场。被告人欧阳某某盗窃的有软中华、极品金圣等共计二十条香烟,其中将一条软中华以550的价格卖给应某某,将三条利群、两条芙蓉王、一条极品金圣从外号叫“某公”的男子处换取了冰毒二克左右, 剩余香烟自己抽了。经宜春市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063元。
2、2019年8月2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欧阳某某窜至袁某某**批发市场张某某店门口,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在店内睡着,便将放在门口桌子上一部黑色华为mate20x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经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4409元。
3、2019年9月28日下午13时32分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骑摩托到袁某某**大酒店附近**旅游店,发现被害人易某某在店内睡觉,从店内吧台下的一个灰色双肩包里盗窃了现金450元,走时被醒来的易某某发现,随即欧阳某某逃离。
4、2019年9月30 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窜至袁某某**南路**附近**地产房产中介店内,见被害人王某某睡在门口沙发上,观察一段时间后将被害人放在旁边的一部VIVO X23盗走。经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4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刚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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