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中牟县**路街道办事处**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自己饮酒后于当日21时33分许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今日阳光牌电动四轮轿车上路行驶,当行驶至中牟县**路与**路交叉口处时,被中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欧阳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今日阳光牌电动四轮为纯电动车乘用车,属于机动车;被告人欧阳某某体内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4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欧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 2.被告人欧阳某某供述;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欧阳双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欧阳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胜麦
检察官助理 陈丽娜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住中牟县**路街道办事处**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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