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767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住**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14时12分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桂M2****),行驶至东莞市**镇**路**号路段时,与雷某某驾驶搭乘雷某乙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继续往前行驶,后被雷某乙追上拦截。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欧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雷某某身体损伤为轻微伤。经检验,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68mg/100mL。案发后,欧阳某某支付对方医疗费用及赔偿损失共计28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二十日至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东隽
2019年10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0296****;保证人钟某某,联系电话1379039****。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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