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89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现住湛江市经济开发区**大道**宿舍**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群众急需防疫口罩的形势,使用昵称为“安康”(微信号ounan******)的微信账号,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自己有医用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吸引被害人向其转账购买口罩;待被害人交付货款后,欧某某生成虚假发货单发给被害人伪装发货情况,随后使用其持有的昵称为“再见黎明”的微信账号(微信号:wxid_rbtu0pli******)假扮出售口罩的上家,与微信昵称为“安康”的账号进行虚假转账和聊天对话,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发送给被害人,籍此继续欺骗被害人。欧某某通过以上方法诈骗了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0631.12元,并将诈骗所得钱款用于赌博、偿还债务和日常消费。具体经过如下:
1、2020年2月4日,被害人余某某从微信朋友圈上看到欧某某的微信号发布了有口罩销售的虚假信息后,向欧某某订购10000个口罩,并通过微信在湛江市霞山区向欧某某支付了人民币24000元。欧某某收款后向余某某发送了虚假的发货单号和同上家的虚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后欧某某因害怕余某某报警,于2020年2月7日向余某某退回人民币2168.88元。
2、2020年2月5日,被害人梁某某从微信朋友圈上看到欧某某的微信号发布了口罩销售的虚假信息后,向欧某某订购12000个口罩,并通过微信在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鹰展广场附近向欧某某支付了人民币28800元。欧某某收款后,向梁某某发送了虚假的发货单号和同上家的虚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向被害人退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余某某、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微信网络发布虚假的口罩销售信息,骗取2名被害人交付货款共计50631.1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出售口罩为名进行诈骗活动,根据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家属于案发后已主动向2名被害人退赔了赃款508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金陈
检察官助理:王晓秋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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