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72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住湖南省邵阳市**乡**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7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于2019年9月10日聘请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欧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于2019年12月3日收到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于2019年12月4日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与被害人。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在我市香洲区**小区**网咖伺机扒窃。15时12分,其见被害人李某某将一台VIVO牌X9手机(4G运行内存,64G储存内存)放在电脑桌上充电后趴着熟睡,被告人欧某某随即坐到李某某右手边的电脑桌前佯装上网,趁机拔掉连接手机的充电线后将手机盗走,并迅速逃离现场。被告人欧某某逃离现场后,发现上述手机的手机套内还夹有一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其随后将盗窃的手机以320元的价格卖给香洲汽车总站地下通道**手机配件店收购二手手机的邓某某。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08元。
另查明,1.经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欧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于2019年7月22日作案期间处于缓解期。2. 经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欧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作案期间,对周围环境及自身行为的辨认及控制能力均在正常范围(即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被盗手机已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拘役五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艺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交监控视频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九州港派出所2019.12.15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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