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388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1********,汉族,文化程度研究生,系东莞**学院的教师,户籍地为东莞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酒后(经检验,欧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38.76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粤S6****的小型轿车,行经东莞市东城区莞樟路石井红绿灯时,与前方肖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闽C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肖某某报警,交警到场处理,肖某某为逃避其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查处,让赶来现场的朋友侯某某顶替。在交警现场勘查结束前,侯某某主动交代了顶替行为。
2020年5月1日,东莞市东城交警大队认定欧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涉案车辆等物证,肖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欧某某判处一个月十五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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