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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1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沙河镇**村**组**号。因本案,2021年1月13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在高县沙河镇五味轩饭店喝酒后,驾驶自己的无号牌四轮电动车搭乘欧某甲等人向沙河镇马道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来沙路27公里+300米(小地名:沙河镇电石厂门口)处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欧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97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欧某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中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家其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8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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