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33,汉族,**文化,**人员,户籍所在地:**省**县,现住**市**楼区****社区居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1月17日18时许驾驶号牌为湘F****S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本市**大道逆行至**大桥路段S009路灯处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欧某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张某某受伤后经岳阳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1日死亡。
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阳楼大队调查取证后认定,欧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逆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13万元人民币,尚未和解、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赔偿情况说明、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菊如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一看守所监管病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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