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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5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乡**村**路**巷**号,现住石家庄高新区**东区。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日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樊某某私自在**村一区配电室计量装置上加装短线路窃电,经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园区供电中心测算,窃电量为36040千瓦时,窃电价值16982.05元。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已于2020年9月30日依照电力局规定缴清补交电费以及三倍补交电费违约使用电费合计67928.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高压窃电用户违约金审批表,窃电量计算说明,用电量结果通知书及照片,情况说明(石家庄供电公司园区供电中心出具的关于**道**村一期安置小区窃电情况说明)、报案委托书、结清证明(石家庄供电公司园区供电中心出具,证明樊某某已经结清2020年9月8日结算的电费102590.14元和窃电所产生的违约使用电费67928.16元),户籍证明信等。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视听资料:现场测算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丽艳

2020年11月11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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