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樊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社区**区**委**组**号,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樊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黑GZ***7的白色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到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派出所报案时,被民警发现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樊某甲转交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八五七中队处理。经鉴定:樊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2.57667mg/100ml,案发时系醉酒驾驶状态。
经侦查,案发后被告人樊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案件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秦某某、樊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
5.血样提取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樊某甲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蓉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密山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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