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某某、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730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南昌县**乡**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出于贩卖公司登记材料给谢某某(已判决)牟利的目的,被告人樊某某与甘某某、符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约定,由樊某某支付报酬,由甘某某、符某某出面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办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资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私章、公司公章、银行对公账户等)供樊某某处分,先后共办理了7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资料。被告人樊某某于后以2000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4套完整公司登记材料贩卖给谢某某,谢某某再贩卖给他人。

    2019年4月,同样出于贩卖公司登记材料给谢某某牟利的目的,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另案处理)约定,由刘某某支付报酬,由周某某出面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办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资料供刘某某处分,先后共办理了8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资料,后因谢某某被抓获,材料未出售并于后销户。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樊某某、刘某某在宁波市海曙区联丰中路**公寓**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

2.证人万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同案犯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刘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宏  

检察官助理:袁炜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