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楼某某四次至永康市、武义县、义乌市盗窃超市及烟酒店内的香烟,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1978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月2日上午,被告人楼某某至永康市**街道**路*号**烟酒店内,趁被害人陆某某不注意之际,盗走店内的一条阳光利群香烟后逃离,经鉴定,该条香烟价值人民币360元,现该条香烟已被追回被发还给被害人陆某某;(已被行政处罚)
2.2019年9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楼某某至义乌市**路**号一个小店内,趁被害人陈某甲不注意之际,从店里窃得一条利群香烟后逃离,经鉴定,该条香烟价值人民币700元;
3.2019年9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楼某某至武义县**路**号**烟酒超市内,趁被害人吴某甲不注意之际,从店里窃得一条软中华香烟后逃离,经鉴定,该条香烟价值人民币600元;
4.2019年1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楼某某至义乌市**街道**五区*幢*号**超市,趁被害人吴某乙不注意之际,从超市货架上窃得一条利群香烟后逃离,后将窃得的香烟卖掉获得310元人民币,经鉴定,该条香烟价值人民币318元,现310元赃款已被追回被返还给被害人吴某乙。
被告人楼某某于2019年11月1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追缴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吴某乙、吴某甲、陆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楼某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莎莎
附:
1.被告人楼某某现被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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