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楼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52********,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楼**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东阳市**。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53********,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楼**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27日东阳市**,同年9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资金周转,被害人朱某某及丈夫傅某某向被告人楼某某借款200余万元。2015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楼某某与被害人傅某某准备商议还款事宜,但因傅某某临时爽约,被告人楼某某遂到被害人朱某某位于本市白云街道**路时**区**栋**单元住宅处。被告人楼某某以脚踢肩撞的方式破坏大门,进入室内寻找被害人朱某某和傅某某,但未果。后被告人李某某来到现场,二被告人强行居住在一楼客厅处三天。经被害人朱某某多次要求,被告人楼某某、李某某仍拒不退出住宅。后被害人朱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将被告人楼某某、李某某强制退出该住宅。
2019年8月26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楼某某、李某某接受调查。当日被告人楼某某、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出警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楼升阳、王某某、楼晓晓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楼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楼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李某某未经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楼某某、李某某实施之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楼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善辉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楼某某(联系电话:152*******)、李某某(联系电话182********)现取保候审在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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