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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楚某盗窃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楚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92********,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庄街道**村人,现住**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于2020年2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人楚某骑摩托三轮车到安丘市**镇**村**号楼**单元**楼楼道内,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玫瑰红色美耐牌电动二轮车一辆,价值800余元。
    2、2019年11月20日上午,被告人楚某骑摩托三轮车到安丘市**镇**号楼**单元**室**处,盗窃被害人宋某某红色绿鸽牌踏板式电动二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红色绿鸽牌踏板式电动二轮车价值260元。
    3、2019年11月20日上午,被告人楚某骑摩托三轮车到安丘市**镇**号楼**楼楼道内,盗窃被害人刘某甲红色电动二轮车一辆,价值300余元。
    4、2019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楚某骑摩托三轮车到安丘市**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内,盗窃被害人刘某乙蓝色小鸟牌电动二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浅蓝色小鸟牌电动二轮车价值400元。
    5、2019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楚某骑摩托三轮车到安丘市**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内,盗窃被害人逄某某黑灰色雅迪牌电动二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黑灰色雅迪牌电动二轮车价值400元。
    6、2019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楚某骑摩托三轮车到安丘市**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内,盗窃被害人王某甲紫色踏浪牌电动二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紫色踏浪牌电动二轮车价值450元。
    7、2019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楚某骑摩托三轮车到安丘市**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内,盗窃被害人刘某丙黑灰色赛克牌电动二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黑灰色赛克牌电动二轮车价值600元。
    8、2019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楚某骑摩托三轮车到安丘市**镇**村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内,盗窃被害人郝某某红色比德文牌电动二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红色比德文牌电动二轮车价值400元。
    9、2019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楚某骑摩托三轮车到安丘市**镇**村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内,盗窃被害人赵某某能牌电动车蓄电池四块,经鉴定,被盗蓄电池价值160元。
    10、2019年11月18日左右,被告人楚某骑摩托三轮车到安丘市**镇**村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白色英克莱牌电动二轮车一辆,价值500余元。
    11、2019年11月15日左右,被告人楚某骑摩托三轮车到安丘市景芝镇阳春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绿色豪远牌电动二轮车一辆,价值500余元。
    12、2019年11月15日左右,被告人楚某骑摩托三轮车到安丘市景芝镇阳春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内,盗窃被害人王某乙黄色爱玛牌电动二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黄色爱玛牌电动二轮车价值300元。
    综上,被告人楚某实施盗窃作案12起,盗窃价值共计507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楚某将所盗窃浅蓝色小鸟牌电动二轮车、黑灰色雅迪牌电动二轮车、赛克牌电动二轮车、红色比德文牌电动二轮车、黄色爱玛牌电动二轮车、天能牌电动车蓄电池四块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建霞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楚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军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楚某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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