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楚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被告人楚某甲加入一名为哈尔滨**实业有限公司的组织,后升级为二级老总(大A级别),该组织以购买商品交纳会费为名,让参加者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采取五级三节制管理下线,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被告人楚某甲在担任该团伙大A级领导期间,其直接管理成员为白某某(已判刑),白某某负责邵阳市、湘潭市、江西新余市、湖北咸市宁、上饶市的事务,先后发展下线超过一百二十余人。
2019年5月15日,楚某甲主动到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黄某某、韩某某、陈某甲、贾某某、朱某某、卢某某、齐某某、李某某、文某某、王某甲、楚某乙、刘某甲、高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梁某某、白某某、姬某某、刘某乙、张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的供述;4.辨认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甲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成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玮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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