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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省红盗窃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梅省红,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贵州省普安县楼**镇**村**。曾因犯盗窃罪(系未成年人犯罪),2013年12月4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省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梅省红至本市**镇**村潘某某家门口,窃得被害人厉某甲停放于此的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红色立马牌电动车一辆。后被告人梅省红驾驶偷来的第一辆电动车至本市**镇**街**村**号门口,将原来的电动车停放在附近,窃得被害人厉某乙停放于此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红色绿佳牌电动车一辆。后被告人梅省红驾驶第二辆偷来的电动车至本市**镇**路**号边上的帐篷,将第二辆电动车停在附近,进入帐篷窃得被害人朱某某的价值人民币650元的苹果6S手机一部及被害人林某甲的价值人民币450元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离开帐篷后窃得被害人朱某某停在帐篷外的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白色宝马力牌电动车一辆。

后被告人梅省红驾驶偷来的第三辆电动车至本市**街道**路**号,将第三辆电动车停在附近,窃得被害人应某某停放在1单元门口的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银灰色绿驹牌电动车一辆。后被告人梅省红驾驶偷来的第四辆电动车至本市**街道**路**号,将第四辆电动车停在附近,窃得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后门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红色佳运达牌电动车一辆。

2020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梅省红窜至本市**镇**路**号**楼一出租房,推门入室,窃得被害人曹某某的价值人民币900元的OPPO R9S一架、VIVO X20A手机一架及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后被告人梅省红至本市**镇**路**号一楼车库间,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停在车库间里的价值人民币850元的红色超燕牌电动车一辆。后被告人梅省红至本市**镇**路张某甲家出租房二楼一出租房,推门入室,窃得被害人陈某乙放置在床脚处的价值人民币10元的布包1只及手提包一只,内有化妆品、钱包、现金等物,后将两只包丢弃。

2020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梅省红至本市**街道**巷**号,窃得被害人程某乙插在门上的钥匙,将被害人停放在一楼楼梯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宜通牌电动车窃走。后被告人梅省红至本市**街道**号出租房,推门入室,将被害人张某乙放在床上的一架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手机窃走。后被告人梅省红至本市**街道**路**巷西**号,推门入室,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窗台上的一架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手机窃走。

案发后,五辆电动车、五部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两辆电动车、一个背包由被害人自行找回。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梅省红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厉某甲、厉某乙、林某乙、朱某某、应某某、陈某甲、曹某某、杨某某、陈某乙、程某乙、张某乙、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梅省红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书;

5、现场辨认、勘验、搜查等笔录;

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省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省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有入户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省红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梅省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宇平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梅省红现被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86791****;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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