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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梅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住湖南省临湘市长春村S301路边。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10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2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端午节前后,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被害人杨某乙的儿子介绍对象为由,在取得被害人杨某乙的信任后,虚构女方要求5万元“走头回”的钱,在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现金5万元后,将钱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超

                                  检察官助理:张炎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湖南省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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