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09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县**村**号附**号,住云南省曲靖市**县**村**号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日被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村**农贸市场门口盗窃一辆被害人苏某某未拔钥匙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电动车。
2020年8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公园旁的电动车修理店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起获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人白某某、谢某某的证言、价格认证及告知、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梅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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