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5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泾县**镇**村**组**号,租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楼。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梅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7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医院配餐员,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组**号,租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楼。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赌博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梅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黄浦区**路**弄**号**楼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被告人梅某某受其雇佣于晚上10时至12时在此为赌客操盘网络百家乐约二十天。
2020年8月27日23时许,公安人员至上述场所当场抓获被告人梅某某,以及赌客十余名。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经查,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27日,涉案网络百家乐账号的投注金额总计人民币33,659,742元。其中,2020年8月27日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410,325元。
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3.证人陈某某、张某甲、杨某某、申某某、张某乙、崔某某、吴某某、张某丙、陶某某、罗某某、薛某某、冯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证人庞某某的证言;4.网络百家乐投注界面、记录照片;5.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照片;6.地点照片;7.公安机关抓获经过;8.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9.被告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10.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梅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戴文京
检察官助理 刘浩正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 被告人黄某某、梅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三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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