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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59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镇**村**巷**号。2019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劳冬莹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梁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梁某甲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便雇请工人对其购买的位于开平市**镇**村“**坑”(地名)的林木进行砍伐。经鉴定,被告人梁某甲滥伐林木蓄积达32.2817立方米。

2019年8月,被告人梁某甲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便雇请工人对其购买的位于开平市**镇**村“**脊”(地名)的林木进行砍伐。经鉴定,被告人梁某甲滥伐林木蓄积达44.445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证人陈某某、梁某乙、谢某某、向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数量较大的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关亮云

 检察官助理:余兰芳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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