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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94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下午15时许,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管理员谢某某发现**市场4号门门前地板阶梯烂了一角,便问在旁边卸货的梁某乙是谁搞烂的,梁某乙指着被害人黄某某称可能是卖冰冻品的敲冰块时砸烂的,黄某某听到后就与梁某乙发生争吵,在附近26号档口卖菜的被告人梁某甲看到其父亲梁某乙与黄某某争吵,便走到黄某某的身后用双手将站在市场门口台阶上的黄某某推倒,黄某某因此摔下台阶,致右肱骨下段骨折。经鉴定,黄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梁某甲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七万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婷

检察官助理:彭程浩

2020年7月17日

附:

    1. 被告人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563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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