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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村委会**村**巷**号。2018年8月因犯危险驾驶罪和敲诈勒索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粤JT****号二轮摩托车从恩平市**酒吧沿**路往**酒吧方向行驶,驶至**烧烤档路段时,与梁某乙驾驶粤J4****号二轮摩托车搭载张某某、吴某某发生迎面碰撞,造成梁某乙受伤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梁某甲在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经鉴定被告人梁某甲血液酒精浓度为232.2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梁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梁某乙、张某某、吴某某和梁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甲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鸿

2020年3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本案卷宗2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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