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70********,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委**村**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委**村**号。曾于1998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0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66********,务农,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委**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委**村**号。曾于1998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1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丙,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64********,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委**村**号,现住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委**村**号。曾于1989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罗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11月17日以被告人梁某乙、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27日以被告人梁某丙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为便于案件办理,本院将上述案件作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丙伙同被告人梁某甲、被告人梁某乙从罗定市去到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商店进行盗窃。梁某乙负责在商店门口空地处把风,梁某甲和梁某丙二人撬开商店后面窗户,由梁某丙进入商店盗窃,梁某甲在窗户外接应。三人盗窃了600多元现金、49包散装香烟、30条香烟和3瓶1.2L澳宝沐浴露、3瓶八宝粥等财物(价值4724元)。
2020年9月25日,梁某乙、梁某甲在罗定市**镇**村委**村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现场查获了1.2L澳宝沐浴露1瓶、手机等物品。同年11月9日梁某丙在罗定市**镇**村委**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沐浴露、手机等。
2.书证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商店香烟进货单、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4.证人曾某某证言
5.指认、辨认、勘验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7.被告人梁某丙、梁某乙、梁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乙、梁某甲、梁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乙、梁某甲、梁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军
检察官助理:潘桂清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三名被告人现被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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