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梁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乡**村**号,住保定市**区**乡**村**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乡**村**号,住保定市**区**乡**村**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乙、梁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7日16时许,被害人崔某某与其妻子梁某甲在保定市竞秀区阳光北大街植物园西门外,因琐事发生争执,梁某甲遂打电话给被告人梁某丙,梁某丙与被告人梁某乙驱车赶到案发地点,两人将崔某某打伤。经司法鉴定,崔某某的伤情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梁某乙、梁某丙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刑事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乙、梁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乙、梁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乙、梁某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洪生
检察官助理:刘 慧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乙、梁某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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