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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平安,工作单位:**建筑公司,群众。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大厦”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将其中55套房屋出售给他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375,7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大厦房产查封相关手续、认购合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通科发改价认(2020)156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  龙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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