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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系以贩养吸的吸毒人员,于2020年7月至8月间,伙同梁某甲(另案起诉)贩卖毒品海洛因,具体情形如下:

1. 2020年7月某天,吸毒人员黄某甲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车辆搭载梁某甲到在靖西市壬庄乡敏马村大笃屯桥上,由梁某甲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以200元价格贩卖给黄某甲;

2. 2020年8月某天,吸毒人员黄某甲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车辆搭载梁某甲到在靖西市壬庄乡敏马村大笃屯桥上,由被告人梁某某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以200元价格贩卖给黄某甲。

2020年11月5日21时许,民警在靖西市壬庄乡敏马村岜串屯2-2号抓获梁某某、梁某甲,并在一楼卫生间垃圾桶里查获净重2.9克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清单、扣押清单等物证;

2.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另案处理梁某甲供述;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我国毒品管制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兰敏

检察官助理:黄青全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随案移送涉案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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