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四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底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温岭市箬横镇以帮郑某甲他人高息放贷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郑某乙人民币38100元,用于日常消费。
2020年3月18日,温岭市公安局箬横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箬横镇**园**幢**单元**室抓获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振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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