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56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房。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3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刘某某虚构其有口罩供应,假意与刘某某达成供应83000个口罩,每个口罩3元的交易,并宣称当天晚上在广州交货,骗刘某某先后通过支付宝、微信向梁某某转账合计79400元作为口罩交易的订金。收到钱后,梁某某随即将钱用于网络赌博及归还个人欠款,同时以各种理由推诿刘某某,不确定交货时间。当日23时36分,刘某某报警。
2020年2月20日11时许,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区**镇****栋****房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等书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诈骗,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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