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住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年6月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通过网上学习的方式学会了制作实施刷单诈骗的源码编写,并向其他诈骗分子兜售其制作好的源码, 被告人梁某某在制作、兜售源码过程中,也会自己直接实施诈骗。
1、2020年3月4日,孙某某在网上发布广告,称可以通过刷单的方式挣佣金,被害人陈某某通过QQ加孙某某为好友后,孙某某向被告人梁某某要用于实施诈骗的二维码。梁某某通过QQ将用于实施诈骗的二维码发给孙某某,孙某某通过QQ将二维码发给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按照孙某某的要求扫码支付200元钱后,孙某某、梁某某没有付钱给陈某某,陈某某被骗人民币200元。
2、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QQ号362296****与被害人韩某某联系,以网上刷单能够赚钱为幌子,骗取韩某某的信任,后梁某某通过QQ将制作好的伪购物网页二维码发给被害人,后韩某某按照二维码识别的伪购物网页操作提示,通过支付宝的方式支付了1900元钱,后韩某某发现与实际支付对象不符,在质问梁某某的过程中,被梁某某拉黑,韩某某被骗人民币1900元。
3、2020年4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QQ号105319****与被害人朱某某联系,梁某某采取相同的方式取得朱某某信任,通过QQ向朱某某发送伪购物网页二维码,后朱某某根据二维码提示进行操作,被骗人民币600元钱。
4、2020年4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QQ号291987****在1321285****号手机上登陆后,以要求被害人刘某某刷单挣佣金的方式,通过QQ向刘某某发送伪购物网页二维码,后刘某某根据二维码提示进行操作,被骗人民币3500元。
5、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QQ号195281****与被害人肖某某联系,梁某某采取相同的方式取得肖某某信任,通过QQ向肖某某发送伪购物网页二维码,后肖某某根据二维码提示进行操作,被骗人民币500元钱。
6、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QQ号564716****以要求被害人党某某刷单挣佣金的方式,通过QQ向党某某发送伪购物网页二维码,后党某某根据二维码提示进行操作,被骗人民币1300元。
7、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QQ号156471****与被害人李某某联系,梁某某采取相同的方式取得李某某信任,通过QQ向李某某人发送伪购物网页二维码,李某某根据二维码提示进行操作,被骗人民币600元钱。
8、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QQ号10539****以要求被害人时某某刷单挣佣金的方式,通过QQ向时某某人发送伪购物网页链接,后时某某根据链接提示进行操作,被骗人民币4056元。
9、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QQ号195281****以要求被害人苏某某刷单挣佣金的方式,通过QQ向苏某某发送伪购物网页链接,后苏某某根据链接提示进行操作,被骗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韩某某、朱某某、肖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党某某、苏某某、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陈某某、韩某某、朱某某、肖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党某某、时某某、苏某某等人共计132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波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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