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615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1月中下旬,被害人王某某(巢湖市**镇人)通过他人认识被告人梁某某及假扮梁某某“姨夫”的谭某某(已判刑),梁某某和王某某相亲后双方同意结婚,谭某某安排人员假扮梁某某父母,并将王某某等人带至事先安排好的广西来宾市**镇一民房看家,在谭某某的要求下,王某某给付梁某某“姑妈”2000元见面礼,给付谭某某5万元“父母”抚养费,两人巢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数日后被告人梁某某借机逃离。
2.2013年7月份,被害人刘某某(浙江省衢州市**镇人)通过他人认识被告人梁某某和谭某某。两人相亲后在谭某某的要求下,刘某某给付谭某某5万元彩礼钱、3000元路费,两人在浙江省衢州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数日后被告人梁某某借机逃离。
3.2013年9月份,被害人付某某(天津市宁河县人)通过他人认识被告人梁某某及假扮梁 “叔叔”的谭某某。两人相亲后在谭某某要求下,付洪元付给梁某某1000元“见面礼”、3.6 万元彩礼钱,并为梁某某购买价值1200元的手机,两人在天津市宁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付洪某某为梁某某购买价值3000元的首饰,另给付谭某某600元路费。数日后被告人梁某某借机逃离。
4.2013年11月份,被害人王某某(山东省梁山县人)通过他人认识被告人梁某某及假扮梁某某“叔叔”的谭某某。王某某给付谭某某、梁某某5.4万元彩礼钱后,两人在山东省梁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数日后被告人梁某某借机逃离。
5.2014年5月底,被害人梁某甲(福建省建瓯市**镇人)通过他人认识被告人梁某某及假扮梁某某“表哥”的谭某某。在谭某某的要求下,梁某甲给付7万元彩礼钱后,并与梁某某在福建省建瓯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谭某某拿出1.2万元交给谢某某等人后离开,2014年6月上旬,梁某某携带梁某甲给予 2千元购物款借机逃离。其中1.2万元退还被害人。
6.2013年3月份,被害人陈某某(河北省新河县任)经通过他人认识被告人梁某某和“韦老头”(身份待查),陈某某给付梁某某4万元彩礼钱后,两人在河北省新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数日后被告人梁某某借机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结婚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民事判决书 、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王某某、高某某、许某某、陈某某、梁某乙、韦某某、秦某某、黄某某、叶某某、史某某、尤某某、马某某、王某甲、徐某某、梁某乙、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付某某、王某某、梁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结婚为名,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红霞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5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