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8********,汉族,大专文化,收银员,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3月18日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月至9月,被告人梁某某在担任百色市右江区**厂会计期间,利用负责保管和管理砖厂货款的职务便利,采用银行转账、现金货款不入账的手段,侵吞砖厂钱款共计人民币2300299.20元,用于网络赌博、个人消费等。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2019年3月1日,被告人梁某某受聘于河南省**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担任临时会计。3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趁帮公司老板娘高某某汇款给老板徐某甲之机,擅自从该公司对公账户转出人民币100000元到网友左某某的账户,用于个人投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对公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3、证人谭某某、覃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会计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佳钰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500776****;
2、卷宗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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