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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658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000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号之一**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司股东及实际经营者同案人庞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在公司负责财务工作。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梁某某根据同案人庞某某的安排,利用二人掌控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的职务便利,以缴纳税费的理由截留公司公账上的款项,并将其中的人民币100万元转出归个人所有。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梁某某根据同案人庞某某的安排,再次将公司公账上的款项人民币100万元转出归个人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陈某志、陈某乾等人证言;

3、​ 同案人庞某某供述和辩解;

4、​ 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婷

20191016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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