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号。2017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凌晨1时至3时期间,被告人梁某某骑摩托车到贺州市八步城区,用开锁工具将三辆轿车车门撬开后,盗窃车内共计4300余元现金、运动鞋、外套等物品。
1、2020年3月6日凌晨1时18分,被告人梁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路**网吧往**广场方向20米处路边将张某某桂J3****车里储物柜内的一叠零钱盗走。
2、2020年3月6日凌晨2时30分,被告人梁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巷**商店对面路边将谢某某桂JY****车里后排处的一双乔丹运动鞋盗走。
3、2020年2月6日凌晨2时40分,被告人梁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路**医院门口路边将温某某的桂JJ****车里储物柜内的钱包、红包中的现金及后排座位处的一件黑棕色卡丹路夹克外套盗走。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梁某某所使用的开锁工具、所盗窃的卡丹路夹克外套、乔丹运动鞋等物品,并将外套和运动鞋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明鸣
检察官助理:梁 燕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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