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94********,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上思县**镇**村**屯。2019年6月6日因吸毒被上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于广西南宁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上思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4月至同年5月期间,为筹集毒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七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5557元。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30日10时许,被害人陆某某将一辆五星钻豹牌两轮电动车停放在上思县在妙镇更所村更所屯公路边,被告人梁某某途经发现后将该电动车盗走,并推至更所屯公路附近甘蔗地,将电动车内的五个电瓶拆走后将电动车丢弃在甘蔗地中,其将五个电瓶销赃后得款人民币200元。经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2、2019年5月某日,被告人梁某某伙同“某某甲”(姓名不详)窜至上思县在妙镇污水处理厂附近一沙场将苏某某放置在该处的一台废旧柴油机盗走,后销赃至在妙镇收购废品的李某某处,得款人民币60元。经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机价值人民币1339元。
3、2019年5月某日,被告人梁某某窜至上思县在妙镇在妙村彩元屯,将被害人邓某某放置在其瓦房中两片钢板及十余把旋耕机刀片装入蛇皮袋后盗走,后销赃至在妙镇收购废品的李某某处,得款人民币20元。经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旧钢铁价值人民币357元。
4、2019年5月某日,被告人梁某某独自一人窜至上思县在妙镇平良村婆甘屯道班被害人何某某家附近,盗走放置于何某某家门口的一条钢条,后销赃至在妙镇收购废品的李某某处,得款人民币32元。经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钢铁价值人民币78元。
5、2019年5月某日,被告人梁某某在上思县在妙镇平良村青瑞屯卢某某家杂物房分三次盗走杂物房内的废铁,总计销赃得款人民币301元。经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报废钢铁配件价值人民币311元。
6、2019年5月2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独自一人窜至上思县在妙镇市场,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在妙镇市场旁空地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并将该车驾驶至在妙镇在妙初中附近一玉米地,拆卸车上五只电瓶后将电动车丢弃在原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经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72元。
7、2019年5月25日11时,被告人梁某某独自一人窜至上思县在妙镇如意网吧一楼大厅,将被害人杨某某的电动车以接线的方式启动后驾驶至宁明县那堪镇那钱村附近一甘蔗地内,将电动车丢弃在原地,电动车上电瓶则被其拆下后销赃给宁明县那堪镇路边收废旧的中年夫妇,得款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左右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蓝日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贰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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