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142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9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 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窜至内乡县**桥西头**银行楼下,翻墙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储藏室内,将室内一辆白色爱玛电动车盗走自用。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36元。

2、2020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窜至内乡县五里堡转盘附近,翻墙进入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清真餐馆店内,将饭店收银台抽屉内的600余元现金盗走自肥。

3、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窜至内乡县**镇滨河西路**家园二楼****武馆内,趁武馆无人之际将教练陈某某放在床头钱包内的600元现金及武馆内的部分训练设备(一把演示用的刀具,一个双节棍)盗走自肥。

4、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窜至内乡县**镇**路“咏春搏击馆”院内,趁武馆装修之际将武馆大厅内的两件训练服盗走自用。

5、2020年9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窜至内乡县察院街商业区附近,从“宽窄巷”饭店大门口的缝隙内钻进去,将饭店前台收银机内的99元零钱盗走自肥。

以上,被告人梁某某共盗窃他人财物五次,价值3035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2. 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男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