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安阳市殷某某**村**街**号。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7月份,被告人梁某某伙同王某某、张某某、董某某、李某某、葛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安钢中板厂热处理车间工地挖洞盗掘古墓葬,后被安钢公安处发现。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确认,该地点属于殷墟一般保护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户籍证明、抓获证明;2.证人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证言;3.同案人王某某、张某某、董某某、李某某、葛某某、陈某某、张某甲等人供述;4.被告人梁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安阳市殷墟管理处协作函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古某某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洲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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