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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安阳殷某某******号。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3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7月份,被告人梁某某伙同王某某、张某某、董某某、李某某、葛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安钢中板厂热处理车间工地挖洞盗掘古墓葬,后被安钢公安处发现。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确认,该地点属于殷墟一般保护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户籍证明、抓获证明;2.证人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证言;3.同案人王某某、张某某、董某某、李某某、葛某某、陈某某、张某甲等人供述;4.被告人梁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安阳市殷墟管理处协作函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古某某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洲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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