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22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白沙**木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镇**居民委员会**队**幢**室,现住该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被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6月份期间,彭某某以46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购买了高某甲种植于白沙县打安镇南达村委会木瓜村东南面约2公里处的一片橡胶树。2018年4月份某日,被告人梁某某作为受雇于彭某某负责采伐林木和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人员,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且未告知彭某某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到该处砍伐橡胶林木。经鉴定,被伐林木地块面积6.6032亩,为II级规划保护林地(重点公益林),被伐树种橡胶树,被伐株数125株(无幼树),总立木蓄积量36.5922立方米。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向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及其登记保存清单、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林权证、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3.证人高某乙、林某某、符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阳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永超
检察官助理:杨春雨
书 记 员:王 悦
2020年10月10日
附注: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白沙县**镇**居民委员会**队**幢**室其家中,联系电话1397610****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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