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院**,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街**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号楼**公园入口处,因认为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鲁A****9的黑色尼桑牌轿车阻碍其出入公园,遂用石头将该车车身划伤。经鉴定,被损坏车辆此次维修价格为人民币10127元。

2020年1月2日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号楼外,因认为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鲁A****9的黑色尼桑牌轿车妨碍其车辆出入,遂用石头将该车车身划伤。经鉴定,被损坏车辆此次维修价格为人民币11900元。

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南苑镇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损车辆照片、北京三合兴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清单及发票、刑事谅解书、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武某某、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被告人的地点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7.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人员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响

检察官助理  程  颖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