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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抢劫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07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二台镇**村(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二台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梁某某得知居住在张北县二台镇库金图村的赵某某赌博赢了钱,便产生了去赵某某家吓唬赵某某,向其要钱的念头。2020年3月10日晚梁某某翻墙进入赵某某家院内,通过窗户进入赵某某家屋内。在梁某某准备吓唬赵某某时,赵某某发现屋里有人便开始喊叫,梁某某捂住赵某某的嘴,赵某某继续挣扎、喊叫,梁某某因害怕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方法入户抢劫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系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国生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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