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7********,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榆中县,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于2019年9月27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我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2时许,民警邓某某接到报警带领辅警刘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新村处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时,被告人梁某某在现场拒不配合警察的执法行为,使用手脚击打辅警刘某某,在民警邓某某与辅警刘某某将梁某某带入雁园路派出所过程中,梁某某有肘顶及脚踢辅警刘某某行为存在,阻碍了警察正常的执法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邓某某警察证复印件、派出所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证人、被害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及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告人梁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袁 睿
书记员:赵佳媛
2019年12月16日
附:1、案卷三宗;起诉书八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被告人现押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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