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号**楼上**室,以虚构的沈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能办理去科威特、塞班岛、巴林等地的出国劳务赚取高额工资为由,骗取范某某、王某某、那某某等63名被害人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并支付每人人民币9000元至人民币35000元不等的费用,而后将收取的上述钱款部分用于偿还其债务和消费,在无法办成上述出国劳务事宜且无力还款后逃匿。经审计,共计骗取范某某、王某某、那某某等63名被害人人民币65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手机截图、出国劳务合同材料、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明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马某某、苏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王某某、那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6.其他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玲军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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