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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驾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号。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0时34分许,被害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J2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仙涌大道粤兴花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5.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珊

2020年 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一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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