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311989********,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经过本市桥头镇宏达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3.54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丽珊
2018年5月21日
附:
1、 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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