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车号为冀A6****号小型轿车,行至涿鹿县轩辕路与人民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其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酒精检测报告、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及照片、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段秉军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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