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梁某某,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时47分,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睢宁县梁王线梁王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7.3mg/100mL血,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唱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12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