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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现住**村。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11月5日被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平县**镇王台大桥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2㎎/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身份信息证明等书证;光盘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伟

检察官助理:李雪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06980****。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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