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77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村**栋**楼**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开始,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常平镇使用微信号:wxid_boxg*****yfm41(昵称:聚美优品)和wxid_pzx*****zymy21(昵称:Y黎明),为违法人员刘某甲(微信号:xh****ping,昵称:——)等人介绍不同的卖淫女,促使嫖客和卖淫女之间发生性交易,并从中获利约4万元。2020年6月15日,梁某某与刘某甲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后介绍一名卖淫女(另案处理)与刘某甲在本市大朗镇富康镇**号环球贸易广场A座**酒店的一房间发生性交易,价格为1300元。2020年6月19日,梁某某与刘某甲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后介绍另一名卖淫女(另案处理)与刘某甲在本市大朗镇富康镇**号环球贸易广场A座**酒店的10**房发生性交易,价格为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证人刘某甲的证言,作案手机等物证,身份材料等书证,电子数据转账记录,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燕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本案侦查卷宗陆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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