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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6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址:无极县**********巷11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冀AR****小型轿车沿定魏线25KM由南向北行驶至齐洽路口南侧时撞住行人周某某、孙某某,后周某某被定魏线由北向南行驶解某某驾驶的冀AKJ801小型轿车碾压,造成周某某死亡、孙某某受伤入院,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经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某某对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解某某对周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某对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孙某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梁某某、解某某相互间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军然

检察官助理:汪沛洁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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