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1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某某**乡**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冀******号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被害人李某某在副驾驶乘坐,当由北向南行驶至325省道**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董某某驾驶的冀******号豪沃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相碰撞,致乘车人李某某死亡,梁某某、董某某受伤。经广某某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梁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72万元,赔偿被害人董某某3.2万元,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肇事车辆;2.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结论: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某某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事故过程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根据社区矫正结果确定适用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晓杰
检察官助理:王建欣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某某**乡**村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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