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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席某某等四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298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镇**街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席某某、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席某某伙同叶某某、方某某(另案处理)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使用POS机刷卡、手机银行转账及取现等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赃款。经查,方某甲帮助他人转移赃款人民币381400元;方某乙帮助他人转移赃款人民币381400元;席某某帮助他人转移赃款人民币78200元。同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在方某甲住处扣押65张银行卡及POS机等物品一宗。

2.2019年3月,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情况下,通过取现等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赃款人民币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物证;2.证人叶某某、方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席某某、梁某某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方某甲于2019年3月9日23时许,酒后驾驶粤******宝马牌小型轿车,至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棠下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方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方某甲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席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乙、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敏

代理检察员马静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席某某、梁某某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某乙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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